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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村,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一民房。于2019年2月17日因盗窃被福州市公安民台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下午17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流窜至福州市台江区**街**小区楼下,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在楼下路边电动车的储物盒内有壹部iphone手机(XR款,黑色,内存:128G,串号:357393097383002)。被告人李某某见四周无人,将该部手机盗走。该盗手机未追回。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3645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指认照片、案发现场监控截图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福州市公安局瀛洲派出所侦查报告》;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20】62号);

5.视听资料:案发当时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3645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施丽萍

                                       2020年5月13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850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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