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诉刑诉〔2019〕6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厂管理人员,出生地四川省珙县,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乡**村**组**号,现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村**路**号**宿舍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时间自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村**厂门口停车场内,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白色新蕾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0元)车钥匙未拔,便将该电动车骑走试驾,在返回途中因电动车没电,被告人李某某遂将该电动车随意停放在百崎回族乡里春村金海湾小区旁共享单车停车处,步行回**厂,致使该电动车被盗。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村**厂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泉州台商投资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出具的泉台价认定[2019]3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偷开他人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损失达人民币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溢价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的幅度内处刑,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巍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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