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人,住眉县营头镇**村**组。2020年8月23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以自己手机欠费为由,让眉县营头镇淀粉厂工友许某某帮其充手机话费。在许某某充话费时,李某某有意将许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记住,趁许某某干活期间,将手机放在面袋上一个方便袋上之机,用许某某的手机扫描其朋友王某某的收款二维码,输入支付密码,将许某某微信里的2000元钱转至王某某微信,后又让王某某将收到的2000元钱转入自己的微信。李某某将盗窃的2000元赃款用于赌博及日常花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作案现场指认笔录;
3、被害人许某某陈述;
4、证人王某某证言;
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非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清亮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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