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村**栋**号。2010年5月7日因抢劫罪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1月15日因吸毒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月21日因吸毒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9月20日因盗窃罪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8月15日因吸毒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0月31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5日因吸毒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2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进入盘锦市双台子区**局北侧**平房被害人高某某家中,趁高某某熟睡之时将其放在床边的黑色挎包盗走,正欲离开现场之时被高某某发现,李某某把盗窃的黑色挎包扔在地上后逃离现场,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1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记录、现场指认笔录、照片;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阎妍
检察官助理:张浩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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