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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221980********,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县,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号楼**层公寓。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至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同居女友魏某某不知道的情况下将其名下两张信用卡分别盗刷12490元、14960元,共27450元,魏某某母亲辛某某建行卡里面的70000元被李某某在其不知道的情况下转走,李某某全部用于购买网上黑彩输掉。李某某共盗刷银行卡共计97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刷他人信用卡,共计974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鹏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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