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乡**村**村**号,住址同上。2015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5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7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步行至瑞昌市建设路第二中学北门东侧铁路桥附近,盗走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军绿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以900元卖给张某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30元。被盗车辆已起获发还。
2、2020年9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步行至瑞昌市广场花园小区附近,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此处的银灰色欧派两轮电动车,以400元卖给何某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0元。被盗车辆已起获发还。
3、2020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步行至瑞昌市建设路北门附近,盗走被害人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金箭两轮电动车,以1000元卖给邓某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28元。被盗车辆已起获发还。
4、2020 年9 月22 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步行至瑞昌市瀼溪民办中学门口西侧附近,盗走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灰色绿驹牌两轮电动车,以800元卖给王某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78元。被盗车辆已起获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4人的证言;3.被害人柯某某等4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瑞价认字[2020]45号、4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3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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