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道**,因涉嫌盗窃罪,经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途径湘潭市雨湖区**街道**东门**栋**商铺**号门前时,发现被害人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B****号三轮摩托车未上大锁,遂想据为己有。于是被告人李某某回到其居住的活动板房内取来一把水果刀,用刀割断湘B****号三轮摩托车点火电线,以脚踩踏板的方式点火启动车辆,将车盗走后藏匿在湘潭市雨湖区****公园地下停车场内。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5835元。案发后,被盗三轮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单某某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立新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盛德
检察官助理:段康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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