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趁邻居周某甲(男,78岁,本县**镇**村村民)沉睡之际,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插入周某甲家门缝将门栓撬开,进入周家中将其床边木柜门拆下,盗走木柜内现金人民币8000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周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4.作案工具照片、指认现场照片;5.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志岚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谷城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27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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