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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汤阴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汤阴县精忠路**附近,盗窃被害人肖某某一辆粉色比德文电动车。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2、 2019年8月底9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汤阴县永通路**门前,盗窃被害人杜某某一辆新飞牌电动车。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01元。 

3、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汤阴县永通路和星阁路交叉口附近,盗窃被害人闫某某一辆橙色电动车。 

4、2019年9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汤阴县**附近,盗窃被害人石某某一辆白色顺风鸟电动车。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64元。

5、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汤阴县**附近,盗窃被害人丁某某一辆黑色澳柯玛牌电动车。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杜某某、石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伟

(院印)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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