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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9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 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23日由内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害人李某甲、张某甲、王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内黄县**大道**超市**南侧路边,盗窃被害人张某甲的一辆**牌电动轿车。后驾驶该车至内黄县**乡**村一养殖场处出现故障。被告人李某某以借用该养殖场主王某甲的电动自行车找人维修电动轿车为由,将被害人王某甲价值800元的**牌电动自行车骗走。经鉴定,该**牌电动轿车价值8500元。案发后,**牌电动轿车和**牌电动自行车均已追回,退归被害人。

2020年8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内黄县城**小区斜对面银行网点旁边,盗窃被害人武某某的一辆**牌电动自行车,后将该车卖给废品站。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10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归被害人。

 2020年8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内黄县**镇“**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袁某某的一辆**牌红色电动自行车,后将该车卖给废品站。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81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归被害人。

2020年8月20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内黄县**乡**村一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牌电动自行车,后将该车丢弃。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664元。

2020年9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内黄县**乡**村东头**小吃店处,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的一辆**牌电动自行车,后该车被丢失。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12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武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频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俊红

检察官助理:申淑玲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2.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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