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2439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定州市留**镇**村**基站电表箱处,私接电线至其家中,窃取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用电,价值15807.65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赔赃款,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梁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双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珍

检察官助理:蔡佳桐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