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东丰县,公民身份号码2204211989********,汉族,无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嘉兴街45号优信不动产店门前,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指认盗窃现场照片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小磊、黄理延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二页
5.量刑建议书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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