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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6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住********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05月10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因脱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0月20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一辆红色大阳牌二轮摩托车至汝阳县内埠镇鸿泰物流向西10米左右路北便道上盗窃一辆铲车电瓶两块。经鉴定,被盗的两块电瓶价格为人民币448元。

2.2020年01月0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一辆红色大阳牌二轮摩托车至汝阳县内埠镇九川国际城南门高速桥下盗窃一辆拖车电瓶两块、一辆挖掘机电瓶两块。经鉴定,被盗的四块电瓶价格为人民币936元。

3.2020年01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一辆红色大阳牌二轮摩托车至汝阳县内埠镇工业区收费站办公楼向西500米路南的废旧冷冻厂院内盗窃一辆单排小货车电瓶一块。经鉴定,被盗的一块电瓶价格为人民币254元。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的电瓶总价值为人民币16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结合案情,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代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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