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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6〕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村**组。2016年1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系同事关系,二人于2016年1月29日下午15时许在汉中市汉台区**路“**网吧”内上网。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提出借用杜某某的银行卡便于自己领工资,杜某某表示同意,便将自己的银行卡与微信账号绑定。在杜某某操作时,李某某无意间看到杜某某输入的微信支付密码,便临时起意欲利用杜某某手机盗窃其微信绑定的银行卡现金。于是,李某某趁帮杜某某在手机上下载歌曲的机会,将杜某某手机微信打开,使用微信红包以及微信转账的方式,陆续将杜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中的3150元现金转入到自己的微信钱包中。破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已将3150元赃款退赔给被害人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3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丽

2016年5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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