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3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县**乡**村**组**号。因嫖娼,于2019年4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通过陌陌结识,后二人约定于2020年4月23日在本市富阳区**街道**院见面,后二人入住本市富阳区**街道**院**酒店**房间。次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趁被害人杨某某睡着,窃得其放在房间床头柜上的浪琴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5170.5元),后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支。
案发后,涉案手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慧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原住处候审(联系方式:1599019****);
2. 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轨制,无纸质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