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3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乡**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3月2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揭阳市榕城区榕东办事处一建筑工地,见被害人许某某堆放在该工地内的一批圆形铁质空心钻杆无人看管,遂萌生盗窃这批钻杆的念头。当天13时许,李某某跟废品回收店老板陈某某(另案处理)说该工地是其叔叔的,有一批钻杆要当废铁卖掉。后李某某带陈某某来到该工地,在商议好钻杆的回收价格后,由陈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该工地将10根钻杆(价值人民币3708元)载走,经地磅称量后,陈某某支付给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400元。得手后,所得赃款已被李某某花光。2020年3月20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破案后,被盗10根钻杆己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钻杆10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陈某某、黄某某、魏某某、洪某某、郭某某、黄某凯的证言;4.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和聊天记录光盘2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某佳
检察官助理:张某某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块、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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