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德惠市******组。2011年12月15日李某甲因犯强奸罪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9月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大青咀镇太平村10组被害人张某某盗窃仿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50元),现金人民币400余元。

2017年5月30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大青咀镇太平村10组被害人刘某甲家中盗窃小狗未遂。

2017年的某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大青咀镇太平村10组被害人刘某乙家中盗窃手机一部。

2018年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大青咀镇太平村10组被害人李某乙家,用事先准备的螺丝刀将窗户撬开入室实施盗窃时,因被主人发现而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被害人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估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清

2019年7月29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