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德惠市**镇**村**组。2011年12月15日李某甲因犯强奸罪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9月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大青咀镇太平村10组被害人张某某盗窃仿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50元),现金人民币400余元。
2017年5月30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大青咀镇太平村10组被害人刘某甲家中盗窃小狗未遂。
2017年的某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大青咀镇太平村10组被害人刘某乙家中盗窃手机一部。
2018年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大青咀镇太平村10组被害人李某乙家,用事先准备的螺丝刀将窗户撬开入室实施盗窃时,因被主人发现而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被害人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估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清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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