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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瑞昌市**镇**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已于2020年5月14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德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因手头拮据,便到德安县实施盗窃。2019年12月10日晚,李某某来到德安县宝塔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胡某某家,将胡某某家地下室窗户的护拦网卸掉破窗钻入室内。李某某把胡某某卧室里的保险箱撬开偷走了一个约四十克的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3328元),一个约二十五克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8330元),五枚共约五十克的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6660元)及现金13000元。其在逃跑时丢失了现金七八千元。

案发后,胡某某在其家窗户外捡回人民币400元,群众捡到人民币4800元归还给被害人。李某某退回赃款计人民币449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及归案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胡某某、连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有期徒刑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 宏

助理检察员:夏志勇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德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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