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开平市**镇**村**巷**号,2019年8月14日因本案被开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张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18时许、同月13日22时许,到开平市**镇**村一在建出租屋五楼,将被害人邝某某、张某某总值4224元的铜芯电线(新兴电缆)11捆、奥突斯牌空气压缩机(ZBM-0.067/8)1台、杭博牌充电锤(HBL-2410)1套、东成牌电锤(ZIC-FF05-26)1台、品牌不详电锤1台(价格不予认定)等物盗走。同月14日,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缴回赃物发还被害人,得到被害人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赃物;
2.相关书证;
3.被害人邝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 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斌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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