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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178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路**号**房。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7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凌晨5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为图财,以攀爬入室的方式通过房屋阳台窗户爬上阳江市阳东区**镇**公路**号三楼**公司办公室,盗窃被害人戴某某摆放在办公桌上的一台红色戴尔电脑,一台黑色联想电脑,一台黑色华硕电脑,一台深紫色OPPO牌手机,一台红色VIVO牌手机,一台金色苹果5S手机。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三台笔记本电脑和三台手机价格为3743元。

2020年6月6日21时50分,民警在阳江市阳东区**镇**路**号**号房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并在其住房内搜出其盗窃被害人戴某某的三台电脑及三台手机,2020年6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盗窃被害人戴某某的三台电脑及三台手机发还给被害人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3.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4.接受证据清单;5.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7.发还清单;8.现场检测报告;9.价格认定结论书;10.犯罪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11.抓获经过;12.人口信息查询。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茜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含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于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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