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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5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8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房,因涉嫌盗窃罪、抢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抢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至8月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珠海、中山两地实施6次盗窃行为:

1、2019年7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珠海**汽配店,用旁边的钥匙打开前台抽屉,分两次从抽屉里盗走刘某某的人民币现金2050元。

2、2019年8月7日10时,被告人李某某在珠海市明珠北路明珠轻轨路附近一家中国电信手机店,趁店里员张某某不注意,将展台上的一部华为荣耀20手机的防盗线拔掉盗走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476元。

3、2019年8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山市坦洲镇十四村**超市手机展位,趁店里员陈某某不注意,将展台上的一部华为N0VA5黑色8+128运行内存手机的防盗线拔掉盗走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01元。

4、2019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珠海市吉大景山路一手机店,佯装购买手机,接过一台苹果 8PLUS手机查看时逃离店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94元。

5、2019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珠海市明珠南路**中国电信营业厅假装购买手机,将店员牛某某拿出的一部华为牌P30型手机(8G+128G内存,国某某)拿在手中查看,然后趁服务员转身时,抓着手机就往外逃跑。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591元。

6、2019年8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紫荆路中国电信手机城,佯装购买手机向店员赖某某取得一部OPPO REN06 256配置的手机,然后趁赖某某打电话询价时,拿着手机就往外逃跑。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225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刘某某等6人的陈述;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物证;4.采购单等书证;5.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7.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8.鉴定意见;9.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敏

(院印)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5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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