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87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住佛山市南海区佛罗路**号**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5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害人何某某经营的店铺内,趁被害人不备取走桌面上的钥匙。后李某某来到何某某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弼塘西便村22之一3楼的出租屋,利用钥匙开门,入室盗得被害人何某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433元的联想笔记本(110-151KB)电脑和一台价值人民币374元的苹果iPad MINI平板电脑。同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所盗窃物品放在上述地址一楼的一台电动车上,被被害人何某某发现后取回。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江湾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电脑等物证;2.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结茹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路**号**栋**房,联系电话:139*******;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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