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泽州县**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煤矿**楼**号,现住晋城市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晋城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楼道内捡到的一个塑料瓶剪成薄片,并用此塑料片将房门捅开进入房间,在房间卧室衣柜内盗窃100元。在逃离现场时被房主马某某发现并拽住,后被告人李某某寻机逃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蓉蓉

检察官助理:李  凯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