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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41964********,汉族,文盲,农民,住聊城市茌平区**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早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车来到茌平区**中学南路边,将茌平润佳新能源汽车租凭有限公司的一辆电动自动车搬上车拉回家中,该车经鉴定价值2700元。

案发后,车辆已退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中华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茌平区**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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