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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3********,汉族,文盲,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街道**庄**号。2009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2010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8月19日、21日、9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为了满足个人私欲,先后三次到济南市历城区**宿舍,将被害人刘某甲、周某某、刘某乙、冯某某在宿舍阳台上的胸罩、内裤共11件(未鉴定价值)盗走,后丢弃。

2.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医院院内,将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车棚内的一辆永久牌自行车(未鉴定价值)盗走后逃窜,后将该自行车销赃。

3.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济南市历下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山地自行车盗走,当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并将该车追回后发还被害人杨某某。经鉴定,该车的价值为16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艳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_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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