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1********,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临沂市沂水县**镇**楼村**号,住沂南县辛集镇**庄**村。2018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至8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窜至沂南县辛集镇**村、苗家曲村、刘家庄子村窃取他人手机、现金等物品。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沂南县辛集镇**庄**村曲某某租住房内,窃取蓝色OPPO手机一部,钱包两个,银耳环一对,人民币现金66元,居民身份证2张,社保卡1张,银行卡5张。其中OPPO手机价值300元,银耳环价值150元;
2、2020年9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沂南县辛集镇**庄**村拿某某租住房内,窃取蓝色VIVO手机一部,价值200元人民币,粉金色VIVO手机一部,价值50元;
3、2020年9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沂南县辛集镇**村,窃取停靠在该村北水泥路东侧高某甲二轮电动车筐内的金色OPPO手机一部,价值100元;
4、2020年9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沂南县辛集镇**村,窃取停靠在该村北水泥路东侧彭某某二轮电动车筐内灰黑色小米手机一部,价值50元;
5、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沂南县辛集镇**村,窃取停靠在澳柯玛大道北侧高某乙三轮摩托车内的红色OPPO手机一部,价值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刘昌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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