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曹某**楼镇**村**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曹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2月19日被曹某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曹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并由曹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曹某**楼镇**庄**村**村,盗窃该村村民杨某某的“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7844元。案发后,电动三轮车被公安机关追退被害人。
2.2020年4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曹某**镇**小区处,盗窃该镇***行政村村民王某某的“跑王”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152元。案发后,电动三轮车被公安机关追退被害人。
3.2020年4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曹某**楼镇“浪朝网吧”门口,盗窃该镇***行政村村民陈某某的“家和”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825元。案发后,电动三轮车被公安机关追退被害人。
4.2020年4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曹某**楼镇**村,盗窃该村村民杨某甲的“小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638元。案发后,电动三轮车被公安机关追退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盗窃4起,涉案物品总价值12459元。
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曹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系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书霞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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