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6********,汉族,文盲,山东省平邑县人,无业,住平邑县**小区**号楼**单元502,2016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6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同年12月9日,家住平邑县**小区**号楼**单元502室的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三次自阳台窗户翻入其对门邻居胡某某家中盗窃现金共计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胡某某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物证照片;李某某前科犯罪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刚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换押证一份;
2、卷宗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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