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村**组**号,现住延安市宝某某**小区院内平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某某看手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宝某某中心街中际大厦三楼**店婴儿用品店产后区,趁店员不备,窃取被害人梁某某包袋内现金50余元。
2、2020年6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宝某某中心街中际大厦三楼**婴儿用品店游泳区员工休息室内,趁店员不备,窃取被害人马某某包袋内现金150元。
3、2020年6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闲在宝某某中心街**服装店后门趁吧台无人,窃取被害人康某某放在吧台上vivo手机一部(价值无法鉴定)。
4、2020年6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宝某某中心街中际大厦二楼“**中餐馆”,进入员工更衣室在柜门内窃取被害人高某某包袋内现金约900元。
5、2020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宝某某中心街川**面馆,进入员工更衣室窃取被害人雷某某包袋内OPPOA9手机一部和现金360元,后将被害人包袋扔掉。
6、2020年6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李天踢在宝某某凤凰广场顶楼烧烤城员工休息室,窃取被害人方某某包袋内现金50元,后将被害人包袋扔掉。
7、2020年7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宝某某罗家坪**酒店,进入员工更衣室,窃取被害人李彩霞包袋内现金50元、被害人刘某某包袋内现金480元。
8、2020年7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宝某某百米大道常泰路**居家建材市场,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椅子上的黑色手包,未发现有现金,随手将包扔至公厕内。被害人王青峰报警后,民警将其在常泰路丝绸厂旧家属院路边将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前科信息等;2.被害人王某某、雷某某、高某某、康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宏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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