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3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3196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南阳市卧龙区***路(户籍地:信阳市浉河区***乡***村)。 2019年5月22日因盗窃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7月21日因盗窃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由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刘庄农贸市场王某某经营的天渠农产品商行,趁店内无人看管之际将门口的两桶福临门大豆油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食用油价值240元。
2、2019年7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刘庄茶叶市场李某甲经营的朝阳干货店,趁店内无人看管之际准备盗窃被李某甲发现后当场抓获。
3、2019年8月18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南阳市卧龙区北京路与光武路交叉口,趁王某甲向逍遥镇胡辣汤店送米面油时,将小货车上的一桶40斤食用油盗走。后李某某再次盗窃食用油时被王某甲当场抓获。经价格鉴定,被盗食用油价值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甲等的陈述;3、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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