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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43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号的朱某某家附近,使用木梯攀爬进入朱某某家二楼室内,将存放于二楼卧室衣柜的人民币4200元以及一枚黄金戒指盗走。经阜阳市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阜阳市证颍州区价格认中心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利云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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