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2月19日、4月29日补查重报,本案分别于2020年1月5日、3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大连市金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利用工具撬开防盗门进入张某某家中,将欧米茄手表1块、浪琴手表1块、仿制卡地亚手表7块、仿制卡地亚手镯1个、潘多拉手链1条、单反相机1台(品牌不详)、仿制LV背包1个、仿制Gucci背包1个、Prada背包1个、仿制GM墨镜1个、Sandisk内存卡1个、蒂芙尼项链(钥匙形状)1条、梵克雅宝四叶草形状戒指1枚、卡地亚单圈带钻戒指1枚、周生生彩金手链1条、LV项链2条、高定蒂芙尼项链1条、梵克雅宝耳钉1个、宝格丽项链1条、卡地亚三环戒指1枚、香奈儿项链1条、卡地亚钉子戒指1个、爱马仕项链1条、LV Logo形状项链1个、卡地亚钉子手镯1个、仿制Gucci墨镜2个、克徕帝男款钻戒(18K金钻石戒指)1枚等物品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3697元(部分赃物无法估价)。
2.2019年7月初某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到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园**号2-4-2室,利用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后进入马某某家中,将屋内史努比手表1块、apple watch手表1块、足银手镯1个、红色玛瑙手链1条、皮尔卡丹零钱包1个、长城干红葡萄酒1瓶、中华香烟(软)2条、白酒若干瓶及保健品若干等物品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815元(部分物品无法估价)。
3.2019年8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大连市金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欲盗窃,因撬锁未撬开而离开。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房间内被民警抓获,在其住处查获仿制卡地亚手表7块等部分被盗赃物和作案工具,现已依法扣押。欧米茄手表和浪琴手表等被盗赃物被李某某变卖,变卖赃物所得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齐某某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搜查、电子勘验笔录;
8.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赃物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文福检 察 员: 张金龙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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