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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镇**村**号,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南广场**网咖上网时,趁坐在其座位旁边的孙某某不备之机,将孙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银色苹果XS Max手机(内存 256G)偷走并关机离开。事后将手机藏于其姐姐家中。经价格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6800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孙某某损失人民币9900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孙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估价结论;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雅清

检察官助理:唐鸣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联系电话:1764999****;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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