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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另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4月12、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邻水县**乡**煤矿机房内采用剥开抽取的方式盗得线缆铜丝后售卖,获利665元。

2. 2019年4月14、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邻水县**乡**煤矿井下1000余米处,采用剥开抽取的方式盗得线缆铜丝后售卖,获利1720元。

3. 2019年1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同袁某某来到邻水县**乡**煤矿井下1000米处,采用剥开抽取的方式盗得线缆铜丝后售卖,获利4800元。

4. 2019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同袁某某来到邻水县**乡**煤矿井下1000米处,采用剥开抽取的方式盗得线缆铜丝后售卖,获利7000余元。

5. 2019年1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同袁某某来到邻水县**乡**煤矿井下1000米处,采用剥开抽取的方式盗得线缆铜丝后售卖,获利5700余元。

经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线缆铜丝的市场零售价为159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庭龙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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