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Z1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4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广州市**区街****巷*幢***房,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镇镇上一居民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到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已逮捕,另案处理)、陈某乙(已逮捕,另案处理)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4月份开始多次在广东省吴川市的梅菉街道、中山镇、黄坡镇、塘尾街道等地实施盗窃电动车,得手后,将盗窃的电动车开到吴川市吴阳镇**村卖给**村村民牟利。
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于2020年05月12日在广东省吴川市黄坡镇**中学附近偷了一台红色雅迪电动车,随后以13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了吴阳镇**村一名外省人;又于2020年05月13日在广东省吴川市中山镇**中学门口盗窃了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雅迪电动车,随后以10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了吴阳镇**村村民;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乙于2020年07月11日在广东省吴川市梅菉街道***庙后面一居民楼偷了一辆白色电动车,随后以10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了吴阳镇**村村民;又于2020年05月19日09时许在广东省吴川市**中学后面的小路偷了一辆白色雅迪电动车,随后以7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了吴阳镇**村村民。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黄某某被盗的蓝色雅迪电动车进行价格认定:雅迪牌YD60***-2D二轮电动车在2020年5月13日的在用品价格为人民币叁仟壹佰贰拾柒元整。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06月28日22时许在广东省吴川市梅录街道中心市场附近被抓获归案。经讯问,被告人李某某对其伙同陈某乙、陈某甲多次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康宁
检察官助理:吕康珍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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