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合浦县廉州镇华市路17号门前,拉开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桂A7****号奔驰轿车车门,盗走车内的1740元现金和八包真龙海韵香烟。
2020年4月3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南路“9号量贩式KTV”门前,拉开被害人庞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桂A0****号宝马轿车车门,盗走放在副驾驶储物盒内8300元现金。
2020年4月23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合浦县廉州镇廉阳大道“米萝咖啡”门前,拉开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桂EL****号丰田威驰轿车车门,盗走放在车内的西装外套内袋里的3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被害人的陈述;
4、刑事照片;
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东军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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