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7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11946********,汉族,文盲,无业,住南阳市南阳市宛城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位于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街道办事处王营村美宜佳超市购物时,将该超市店主李某放在玻璃柜上的三星S9手机盗走,李某通过监控找到李某某,李遂将手机退还。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赃物已追退被害人,且系初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姿
检察官助理:张良合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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