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6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单元**室宿舍内,趁被害人汪某某(男,19岁,四川省人)熟睡之机,窃取其放置于屋内的华为P30 Pro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80元),后利用该手机窃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197元。
被告人李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亚男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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