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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镇**街**组**号,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环岛东侧**宾馆**房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10时许,进入北京市平谷区**街**号被害人侯某某家中,将侯某某放在院内门坡上的黑色皮包内的626元现金窃走。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百元纸币3张、一元纸币8张、五元纸币1张、十元纸币2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涉案财物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物证照片制作说明、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证明、入所健康检查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8.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红革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129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证据目录》1份;

6.《换押证》1份;

7.《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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