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3200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村**号,住云城区**街道******豪苑3幢1601室,因涉嫌盗窃罪,经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潘某某于2020年06月10日0时30分许将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停放在云城区**街道**新村**楼下,锁上车头锁和防盗锁后离开。2020年06月10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步行途经云城区**街道**新村**楼下,发现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女装摩托车,便产生盗走该车的念头,于是就将摩托车的防盗锁及车头锁弄开,将摩托车推到位于云城区兴云西路的中国移动营业厅后面小巷停放,到了2020年6月1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回到云城区兴云西路中国移动营业厅后面小巷将盗得的这辆黑色女装摩托车推到附近摩托车维修店更换了车头锁,随后打算出售。
2020年6月22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并依法扣押了本案被盗摩托车。经云浮市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本案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2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月明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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