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委**队**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27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于进入盈江县太平镇老卫生院旁烟草收购点一间简易房内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黑色vivo牌手机一部。
2.2020年6月3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于再次进入盈江县太平镇老卫生院旁烟草收购点一间简易房内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黑色vivo牌手机一部。
2020年6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盈江县太平镇贺回村委会三队村民小组家中卧室内被盈江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李某某手上查获一部OPPO牌手机;从被告人李某某房间床上的枕头下查获其盗窃来的一部vivo牌手机、一张面值100元的老板人民币、两张粮票,从被告人李某某家厕所查获其盗窃来的vivo牌手机一部。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人民3858元。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获得被害人杨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详见卷宗内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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