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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某某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93********,大专文化,农民,家住牟某某江坡镇高平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5日被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牟某某**镇**村委**村公路边,盗走夏某某停放在其车库门前的云******号浅蓝色云马电动自行车,后李某某退还该被盗电动自行车。经牟某某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224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证实李某某身份情况及到案过程;3、被害人陈述,证实被盗物品情况;4、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物品价格;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证实现场概貌;6、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其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李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少顺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_4.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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