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41994********,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家住宾川县**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9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带侄女赵*月到李某户闲玩,趁李某家人不注意之机,进入李某夫妇卧室内,在衣柜抽屉内盗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后离开。2020年1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宾川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再平
2021年1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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