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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乡**村**号。2002年某某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6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7年2月12日释放。2017年6月1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1月6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1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0月22日、1月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12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套牌车辆粤CSN****的福特翼虎牌汽车,搭载同伙罗某甲(另案处理)到中山市东升镇同乐路伟才国际幼儿园门口附近路段,使用汽车解码器对被害人罗某玲的车辆进行上锁干扰,后罗某甲坤下车盗窃被害人罗某玲车内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200元)、现金5000余元和2000元加油卡等财物,被告人李某某在路旁停车接应罗某甲坤逃离。

2017年6月17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并缴获作案用车辆(真实号牌为粤T10****)、汽车干扰器等物品。赃款、赃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某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8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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