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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Z94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3198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镇**村**。2018年6月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怀孕未执行)。2019年8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由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限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6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7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我市火炬开发区东阳南路10号裕龙花园16栋5卡由被害人吴某定经营的钱大妈肉菜店内,盗窃该店在售的两盒鸡蛋、两盒基围虾、一盒沉香鸡、两把藕尖、一盒牛肉(零售价共计人民币161.2元),得手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2、同年6月7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到上述钱大妈肉菜店内,盗窃该店在售的一盒基围虾、一盒沉香鸡、两包圆老面馒头(零售价共计人民币63.95元)。被告人李某某欲逃离现场被吴某定拦下,后被接警赶至的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赃物已缴回。

3、2019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到我市东区益华百货4楼被害单位英某某服装店,盗得店内在售的一件英某某牌童装(零售价人民币446.4元)。接着,被告人李某某到我市东区利某某广场4楼414B卡被害单位爱慕童装店,盗得店内在售的一件爱慕儿童装(零售价人民币460元)。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到利某某广场1楼被害单位BALABALA服装店临时卖场内,盗得在售的一件巴拉巴拉牌童装(零售价人民币79.5元),得手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已缴回。

4、同年8月17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我市东区益华百货4楼被害单位英某某服装店,盗得店内在售的三件英某某牌童装(零售价共计人民币843.2元),得手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已缴回。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我市火炬开发区协昱电子公司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破案后,缴回的赃物已全部发还。事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英某某服装店人民币1688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检察官助理 余**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1*******,保证人雷某某:158********);

2本案案卷4册、视听资料1份、散页9张;

3电子卷宗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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