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张某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5日12时5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将被害人黄某娇停放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办民安圩住宅楼一楼蓝色三轮电动车的4块蓄电池盗走。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蓝色三轮电动车4块天能牌蓄电池值款440元。
2、2019年3月29日14时2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将被害人何某从停放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办计生办院子里红色三轮电动车的5块蓄电池盗走。同日,李某某欲将李某蝉等人停放在民安街道办计生办院子里的两辆电动车蓄电池盗走,因撬不开电动车而没有盗窃成功。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红色三轮电动车5块南都牌蓄电池值款635元。
3、2019年6月14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将被害人沈某有的黄色电动车停放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办大熟村田野边黄色电动车的4块蓄电池盗走,把盗窃所得的电池卖到民安圩邓某北经营的壹酷电动车维修店。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色电动车4块天能牌蓄电池值款3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据返还清单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资料、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频监控录像、收款收据、售后服务凭单发票、监控录像、人员基本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3、证人沈某朝、沈某恩、邓某北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娇、何某从、李某蝉、沈某有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关于4块天能牌蓄电池的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关于5块南都牌蓄电池的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关于4块天能牌蓄电池的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8、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彬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湛江市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卷内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