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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楼**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晚上10点钟,被告人李某甲进入菏泽市牡丹区**镇**行政村**村李某乙家中,将李某乙放置在门楼下**二轮电瓶车一组(共计4块)电瓶盗走,经鉴定,涉案电瓶价值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电瓶一组;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价格认定结论书;4、搜查笔录;5、被害人李某乙陈述;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佳芮

助理检察员何 瑞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楼**村**庄**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_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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