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12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排**号,无业。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高季,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榆林市榆阳区新楼下巷李某乙经营的“李钰美甲”店内种睫毛的过程中,趁李某乙临时离开,将李某乙男朋友韩某某挂包中的49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家属给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领条、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雷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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