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别名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丘市梁园区刘口乡老陈庄村赵庄*号附*号。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1996年6月17日被商丘市人民法院(现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7时许,被告人李**至商丘市梁园区刘口镇卫生院,发现停放在住院部门口的周**的银白色百事利牌电动三轮车没有上锁,上面还插着钥匙,李**就趁其早上无人注意之际把三轮车盗走,该车被李**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到刘口镇八米路一废品收购点。8时许,李**又至刘口镇国家电网对面,发现有一辆银白色的贝邦牌电动三轮车没有上锁,上面插着车钥匙,便将该车盗走。经梁园区物价认证中心认定:百事利牌电动三轮车作价700元,贝邦牌电动三轮车作价1600元,共计2300元。案发后,赃车追回,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周**等人的陈述;3、证人刘**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的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银海
检察员:王 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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