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7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现住贵州省江口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铜仁市碧江区开发区十五中附近寻找盗窃的目标,后李某某来到被害人谢某某经营的“**华联超市”**路店店内,便进入该超市内的办公室,将保险柜和钱箱内的现金共计14232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昌学
检察官助理 沈建英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九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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